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謂之〔住戶〕? (A)區分所有權人 (B)房屋承租..-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10/1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