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7條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緊急安置必要之兒童及少年,應予緊急安置。所謂的緊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