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性質上屬訓示規定?
(A) 民法第 1084 條第 1 項:「子女應孝敬父母」
(B) 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C) 民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D)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統計: A(4638), B(407), C(901), D(161), E(0) #174268
詳解 (共 8 筆)
訓示規定,指即使違反,訴訟行為於訴訟法上之效力,不生影響之規定。
下列何者性質上屬訓示規定?
(A) 民法第 1084 條第 1 項:「子女應孝敬父母」~屬於「訓示規定」。
(B) 民法第 1084 條第 1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C) 民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D)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解析 : 一個
「完整」的「法律條文」,應該有所謂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刑法270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的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殺人,就會發生270後段的「法律效果」(處罰)。又例如民法184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的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是「構成要件」,而該當構成要件的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律效果」。
民法1084第一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問題是有孝順或沒孝順,都沒有所謂的「法律效果」,這就屬於
「不完整性法條」,依其
「性質」只是
「訓示規定」。
但是,民法第1085條就不是訓示規定,因為該條文賦予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小孩,不會構成違法(例如不構成傷害、恐嚇、妨礙自由或強制罪等)。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精修(一) :
民訴法規,依其應遵守之程度,有「訓示規定」 與「效力規定」。「效力規定」中,又分「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
民訴法規之種類 :
法規 :
一、訓示規定 : 不影響訴訟法上之效力。
二、效力規定 :
(一)強行規定 :
1. 確保訴訟制度基礎之規定。
2. 不許法院當事人任意左右之規定。
(二)任意規定 :
1. 當事人無合意始適用之規定。
2. 當事人責問權放氣或喪失即不問之規定。
「訓示規定」,指即使違反,於訴訟法上之效力,不生影響之規定。謂「訓示」,乃因其規定之本質,如同係國家(即法律)從機關或機關之首長對其行使職務之職員而為之訓令般。「訓示規定」之法文用語,如用「宜」字,即可顯示該規定 「效力規定」 ,指於有違反時,影響訴訟行為及程序之效力之規定,「效力規定」 中,又分
「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 。民訴法規之「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之區別,類似
民法之「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強行規定,乃有關為確保訴訟制度之基礎之規定,以及不得由法院或當事人之任意之意思左右之規定。違反強行規定之訴訟行為或程序,通常是無效。
「任意規定」,有二:1.當事人有合意時,應依其合意,惟於無合意時始適用之規定;2.即使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為違反時,如因該訴訟行為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甘受該不利益而未表示異議時,其瑕疵即被治癒,即可不論之規定(即所謂當事人責問權之放棄或喪失)。
[ 資僚來源 :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
回5F >>>就是違反了 也不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