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項不動產糾紛案件,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A)土地登記規則第 8..-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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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ow9898 研一上 (2020/10/26)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3 條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至第二十五款之不動 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 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免附。 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補充 第 2 條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 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