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督導者與受督導者責任的敘述,何者最為適切?
(A)督導者要為受督導者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
(B)督導者要為受督導者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direct liability)
(C)受督導者要為當事人承擔最後的法律責任
(D)受督導者要為不當治療行為承擔最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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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 C(2), D(23), E(0) #344341
統計: A(104), B(4), C(2), D(23), E(0) #344341
詳解 (共 1 筆)
#1220746
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督導對當事人負有直接與連帶的法律責任。
直接法律責任:當傷害的造成是因督導者的錯誤行動或
疏忽而導致,例如給予受督導者不當的
建議,因而導致當事人的傷害。
連帶法律責任:即長官應對下屬務範圍內之行為負責,
其源自契約法的精神,即受督導者對受
其督導的諮商師所服務當事人之福祉有
其終極的法律責任。
web.ntnu.edu.tw/~lantien/old/ethics/helpingch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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