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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下列關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營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出租或轉讓
(B)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 6 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得申請展延,最多以兩次為限
(C)船舶理貨業營業後,連續 6 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得由航港局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D)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為必要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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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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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豆子 高二上 (2022/01/21):

法規名稱: 商港法

(A)第 49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營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出租或轉讓。

(B)第 47 條

1.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C)2.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者,亦同。

(D)第 50 條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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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wing 國一上 (2024/01/04):

商港法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置妥機具設備,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未於前項六個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者,其籌設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未於前項六個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者,其籌設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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