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若法令並未明定受理之機關應作成決定之期間,該受理之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多久內未為決定時,人民即可依法提起訴願?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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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3251), C(454), D(14), E(0) #200223
統計: A(326), B(3251), C(454), D(14), E(0) #200223
詳解 (共 6 筆)
#502041
| 第 2 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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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645
名 稱: 訴願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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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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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684
請問這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51條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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