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對於無開口樓層中之「有效開口」敘述,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
(B)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
(C)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D)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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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828), C(140), D(232), E(0) #589704
統計: A(265), B(828), C(140), D(232), E(0) #589704
詳解 (共 2 筆)
#604246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2.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A)。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B)。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C)。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D)。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2.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A)。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B)。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C)。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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