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外儲槽場所位置、 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之規定中,對於儲槽周圍保留空地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之六類物品,其容量未達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
(B)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之六類物品,其容量未達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
(C)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其容量未達二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
(D)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其容量二十公秉以上未達四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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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6), C(55), D(64), E(0) #101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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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條未達21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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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目規定,有關「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液體),其室外儲槽周圍保留空地寬度規範如下:

• 容量未達二十公秉者:應在 1 公尺以上(選項 C 正確)。
• 容量二十公秉以上未達四十公秉者:應在 2 公尺以上(選項 D 寫成 1 公尺,因此錯誤)。
• 容量四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公秉者:應在 3 公尺以上。
• 容量一百公秉以上者:應在 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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