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教育人員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B)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由縣市政府定之
(C)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但不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D)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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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1), C(9), D(13), E(0) #483167

詳解 (共 1 筆)

#757592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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