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 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X 公分,高度不得低於 Y 公尺。二、樓地 板面積超過 Z 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請問 X、Y、Z 各為多少?
(A)X=80,Y=2.0,Z=600
(B) X=90,Y=1.8,Z=500
(C) X=100,Y=1.6,Z=400
(D)X=110,Y=1.4,Z=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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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825), C(138), D(90), E(0) #2009049
統計: A(196), B(825), C(138), D(90), E(0) #2009049
詳解 (共 4 筆)
#5092941
避難層之出入口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90公分,高度不得低於 1.8 公尺。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不要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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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859
第 16 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
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第 17 條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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