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幾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
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
得為之?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 B(288), C(2511), D(492), E(0) #1019566
統計: A(75), B(288), C(2511), D(492), E(0) #1019566
詳解 (共 4 筆)
#2803914
消防法 施行細則17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1開墾、2整地、3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
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比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6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 施行細則7 罰則31第三項第三款
#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
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3萬~15萬罰鍰]
#2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3萬~15萬罰鍰]
#3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
場所及其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
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30萬~150萬罰鍰]
[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自行運出儲存地點處停止其輸入一月~一年]
#4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
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萬~15萬罰鍰]
46
0
#1585499
13
0
#1273729
| 第 16 條 |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 、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 備查。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 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 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 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10
0
#1273732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
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
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
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
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
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