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幾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 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 得為之?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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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88), C(2511), D(492), E(0) #1019566

詳解 (共 4 筆)

#2803914

消防法 施行細則17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1開墾2整地3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

   日前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

   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

   所有人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比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16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施行細則7 罰則31第三項第三款

        [罰則27第一項第六款] [罰則29第一項第六款]

#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

   種類數量來源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主管機關

   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3~15罰鍰]

#2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主管

   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3~15罰鍰]

#3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

   場所其施放地點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

   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30~150罰鍰]

   [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自行運出儲存地點停止輸入一月~一年]

#4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

   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1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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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499

16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 施行細則7罰則31第三項第三款

[罰則27第一項第六款] [罰則29第一項第六款]

#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

   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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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729
第 16 條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 、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 備查。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 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 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 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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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732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
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
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
    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
      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
      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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