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刑法關於公文書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機關為名義人
(B)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均是私文書
(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員為名義人
(D)凡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均是公文書
統計: A(71), B(715), C(443), D(2795), E(0) #1788801
詳解 (共 10 筆)
A、D
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則為私文書。
轉自:http://taiwanlawfirm.com/front/bin/partprint.phtml?Part=20120206013&Category=0&Sty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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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一詞依學者通說或實務觀點有最廣義、廣義、狹義之分。
一、狹義:
為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以,凡屬上述所稱之公務員,基於其職務上之需要所製作之文書皆屬刑法之「公文書」。
二、廣義:
為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所稱之「公文」,即處理公務之文書,
它須具有一定之名稱與程式,而其名稱、程式須依據本條例或相關法律之規範為之。
準此,本條例所稱之公文,未必為公務員所製作(如人民之申請書),
但必須具備一定之名稱與程式。
補上法條 刑法210~212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407號
按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雖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但偽造此種文書,多屬於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較輕,故同法於第210 條及第211 條外,為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殊無適用同法第210 條或第211 條,而論以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875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偽造學校修業或畢業證書,應依刑法第212 條處斷(司法院院字第2334號解釋意旨參照)。
依照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所謂「特種文書」,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
即特種文書包含公文書及私文書
(B)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均是私文書(O)
(D)凡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均是公文書(X)
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不一定是公文書。
例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以外的文書,均被認為是私文書[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簽名(並複寫於移送聯、存根聯上),係表示簽名者收受該通知聯之旨,具有收據之性質,是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屬刑私文書。
現在考試趨勢 偏向錯誤的答案中選一個 錯的最離譜的選項(無奈
請問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員及公務機關為名義人。法源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