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不保事項之範 圍,下列何者錯誤?
(A) 民眾騷擾
(B) 受僱人因熱危害遭受體傷
(C)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 或死亡
(D)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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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490), C(125), D(47), E(0) #3440536
統計: A(193), B(490), C(125), D(47), E(0) #3440536
詳解 (共 2 筆)
#6616318
第11單元,第3篇,P.3-19頁
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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