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某不可撤銷信用狀的開狀銀行於 5 月 10 日通知受益人:由於申請人表明將終止該 項商品交易,故取消已開出的信用狀,信用狀將於 7 天後(即 5 月 10 日)正式失效。 受益人於 5 月 23 日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則開狀銀行
(A)仍有兌付義務
(B)得不審查單據,但應予以留置待受益人指示
(C)得主張信用狀已失效,不審查單據,並逕將單據退還受益人
(D)得以「單據提示時間已超過信用狀取消通知後 7 日」為由,主張單據瑕疵,拒 絕兌付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依UCP600信用狀開出即不可撤銷,若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