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職災工資補償滿 2 年後,雇主可以終結工資補償責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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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GRACE 大三下 (2019/11/06)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