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應相 互重疊
(B)設置自動啟動裝置,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應在 79 度以下者,且每 20 平方公尺設置一個
(C)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 2 個以下
(D)感知撒水頭應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 5 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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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9), C(222), D(67), E(0) #101948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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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2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B);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D)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第 54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C)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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