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公庫支出之拒簽)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已刪除】36 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等,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