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人民受逮捕拘禁而未於法定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時,憲法所定之救濟方法為:
(A) 聲請法院提審
(B)聲請交保
(C)聲請無罪釋放
(D)要求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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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3), B(72), C(111), D(4), E(0) #1191015
統計: A(2233), B(72), C(111), D(4), E(0) #1191015
詳解 (共 4 筆)
#1304834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哪裡有規定「未於法定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時」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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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82
謝謝樓上的熱心回覆!
應該就如您所說的
被逮捕之人亦有權利要求法院提審
這就是所謂的救濟方法吧...
搞不清楚的就是都超過法定期間了
怎麼還可以繼續拘禁呢~
| (D)22 人民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依憲法第8條規定,本人或他人有權要求 管轄法院於24小時內,通知逮捕機關將其移送法院,此為何種權利? (A)請願權 (B)訴訟權 (C)訴願權 (D)提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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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63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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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31
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應該是這段,但是…為什麼不能申請無罪釋放??查不出來,又不在24小時向法院提審,我要自己跟法院說,拜託把我提審…邏輯思考應該是說,查不出來應該要放了我,這樣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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