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 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④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經審計會議 決議行之者有幾項?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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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11), C(224), D(60), E(0) #2821134

詳解 (共 7 筆)

#5523480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決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處室再審查之覆核案件。
四、審計法規之訂定、修正及重要解釋事項。
五、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事項。
六、本部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七、審計技術方法之劃一事項。
八、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審計長交議事項。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

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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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應該是第3、4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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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       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④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經審計會議       決議行之者有幾項?       

第 11 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答案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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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756
1、3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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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7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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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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