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
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④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經審計會議
決議行之者有幾項?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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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11), C(224), D(60), E(0) #2821134
統計: A(70), B(511), C(224), D(60), E(0) #2821134
詳解 (共 7 筆)
#5523480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決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③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處室再審查之覆核案件。④
四、審計法規之訂定、修正及重要解釋事項。
五、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事項。
六、本部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七、審計技術方法之劃一事項。
八、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審計長交議事項。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
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②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
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②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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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442858
2項應該是第3、4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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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354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 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④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經審計會議 決議行之者有幾項?
第 11 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答案是1.3
答案是1.3
1
3
#5755756
1、3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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