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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48246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48246

年份:98年

科目:海巡法規

36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明文規定,依該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法律性質為:
(A)正當防衛之行為
(B)緊急避難之行為
(C)依法令之行為
(D)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代號:4811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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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16 條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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