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公務員之兼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令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B)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得為之
(C)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D)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53), C(3), D(59), E(0) #2994963
統計: A(19), B(53), C(3), D(59), E(0) #2994963
詳解 (共 3 筆)
#6701483
錯誤選項是:(B)
各選項詳細說明:
(A) 除法令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正確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公務員若要兼任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或從事其他經常性的同類業務,原則上都必須經過服務機關的許可。
(B)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得為之 錯誤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例如社會公益活動,並不需要經過服務機關的同意。
(C) 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正確
這是公務員兼職最核心的原則。任何兼職行為都不能損害公務員的清譽、政府的公信力,或與其本職工作產生利益衝突。
(D)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正確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公務員可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利用個人才藝(如:寫作、演講)或智慧財產權(如:出版、專利)來獲取合理報酬。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