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開放之山域,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受有損害
(B)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C)委託民間團體管理公共設施,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
(D)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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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5), B(60), C(41), D(34), E(0) #2943273
統計: A(1385), B(60), C(41), D(34), E(0) #2943273
詳解 (共 2 筆)
#5639842
國賠法第 3 條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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