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流程:學校受理個案→學校2個月內特教評估報告→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審完15日內給學校→學校7日內給家長ps.如果有必較,可以延長
36.依據特殊教育法精神,特教生的安置下列哪一項不正確? (A)主管機關應每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