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水污染防治法中之專用名詞定義,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稱為:
(A)污水處理系統
(B)廢水處理系統
(C)污水收集處理系統
(D)污水下水道系統
(A)污水處理系統
(B)廢水處理系統
(C)污水收集處理系統
(D)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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