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恐怖份子甲向非法示威遊行之群眾扔擲一顆炸彈,炸死乙,炸斷丙之左手,
炸毀丁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炸死乙,甲有殺人之直接故
意,成立刑法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B)對於炸斷丙左手,甲亦具傷害之直
接故意,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C)對於炸斷丙左手,甲亦具重
傷之間接故意,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D)對於遊行群眾,甲成
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妨害集會罪
(E)本例屬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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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9), C(107), D(34), E(123) #3110170
統計: A(62), B(29), C(107), D(34), E(123) #3110170
詳解 (共 1 筆)
#5933321
恐怖份子甲向非法示威遊行之群眾扔擲一顆炸彈,炸死乙,炸斷丙之左手, 炸毀丁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炸死乙,甲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成立刑法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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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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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指犯罪者意圖並知道其行為會造成殺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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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甲行為以毀損或傷害為主,,應認定為有「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非「直接故意」炸死乙,故不成立直接故意殺人。
(B) 對於炸斷丙左手,甲亦具傷害之直接故意,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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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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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炸彈會造成傷害,但甲扔擲炸彈的目的是針對「群眾」,並非特定要傷害丙的左手。甲的目的是造成嚴重傷亡,而非輕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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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甲對於丙的重傷,應認定為有「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去傷害丙的左手。直接故意是指明確意圖造成該傷害,而甲顯然沒有針對丙個人施加普通傷害的意圖。
(C) 對於炸斷丙左手,甲亦具重 傷之間接故意,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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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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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群眾扔擲炸彈,明知炸彈爆炸可能造成人員重傷(如肢體炸斷),且對於這種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換言之,甲預見到會有人重傷,也接受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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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左手被炸斷,符合重傷的定義(肢體毀敗)。因此,甲對於丙的重傷具有間接故意。
(D) 對於遊行群眾,甲成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妨害集會罪❌
- 刑法 §152 妨害集會罪,其客體為「合法之集會」。
- 本題幹已明示該遊行為「非法示威遊行」,因此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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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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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本例屬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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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5條本文:「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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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個行為造成多個犯罪結果,且這些罪名之間並非吸收或牽連關係,而是各自獨立的構成要件,因此屬於想像競合。依照想像競合的處理原則,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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