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拿過兩次教學特優、一次教學優良獎的某國立大學郭姓副教授,因八年皆未通過該校教師學術論文著作績效考核標準,被
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執行,讓學生大感不滿,醞釀發起聲援老師的行動。若當事人對教評會的決議
不服,可以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A)人事聘任屬大學自治範圍,無法進行權利救濟
(B)當事人仍可至他校擔任教師,無需
進行權利救濟
(C)不予續聘影響教師身分資格權益,可請求司法救濟
(D)教師與學校為特別權力關係,只能在體系內進行
申訴。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670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