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某位因人際關係尋求諮商的大學生,晤談時提及其困擾可能與小學時似乎曾被性霸凌的不愉快經驗有關。下 列諮商心理師的處遇何者最適切?
(A)對於事件沒有明確的描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難以受理,故不予通報
(B)向個案說明仍有通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必要
(C)以完形技術統整個案的議題,再行通報
(D)事件已逾追溯期,應協助個案處理此時此刻的困擾,毋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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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095), C(52), D(181), E(0) #296940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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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生直接向教師反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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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生直接向教師反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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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校園霸凌的法令規定可以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它著重事前預防,事後處理則以輔導、協助為主,這樣的精神可以從準則第20條第1項[1]看出來,這條規定了學校處理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像是: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隔離當事人、預防或杜絕霸凌者再犯等。準則全文跟授權母法教育基本法都沒有提到違反規定時會有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的規定。
因此可以知道,即便是在學期間,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程序處理後,是以輔導、隔離、協助雙方學生再次融入正常校園生活,不會強制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
實際情況中,學校有可能透過勸導、溝通的方式,讓霸凌者在自願情況下,向被霸凌者道歉、賠償。
如果被霸凌者覺得受害嚴重,也有權利提起民事、刑事訴訟,依法請求霸凌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提請司法機關追訴犯罪行為:
民事賠償:財產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可能有傷害罪、強制罪、公然侮辱罪等。
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2]規定,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少年,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來審判,可能課以刑責或保護處分[3]
回應到提問,被霸凌者在畢業離開學校後,就已經沒有輔導、協助融入正常校園生活的需要,因此無法再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提起調查程序。但如果受害嚴重,也可以依照前面第二點,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需要留意的是,刑事的傷害罪[4]、公然侮辱[5]都是告訴乃論罪,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有關機關才會進行犯罪調查跟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6]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加害人是誰起算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就不能再提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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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霸凌事件諮商處遇的最適切作法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範,針對個案在諮商中提及「小學時似乎曾被性霸凌」的經驗,諮商心理師的處遇應以尊重個案意願、協助其釐清經驗與現困擾為主,並正確說明通報相關規定。

各選項解析

  • (A) 對於事件沒有明確的描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難以受理,故不予通報
    不適切。即使事件描述不明確,諮商師仍應協助個案釐清經驗,並說明其權益與申訴管道,而非直接否定通報可能性。

  • (B) 向個案說明仍有通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必要
    最適切。根據性平法,校園性別事件(包括性霸凌)沒有申請調查的時效限制,即使事件發生於小學時期,只要當事人有需求,仍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諮商心理師應向個案說明其權益與通報流程,協助個案做出知情選擇。

  • (C) 以完形技術統整個案的議題,再行通報
    不適切。是否通報應依法規與個案意願為主,非以特定治療技術為前提。

  • (D) 事件已逾追溯期,應協助個案處理此時此刻的困擾,毋需通報
    不正確。性平法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無追溯期限制,即使事件發生已久,仍可申請調查3

法規重點

  • 性平法無追溯期限制:只要事發時雙方皆為性平法規範對象,畢業或多年後仍可申請調查。

  • 諮商心理師義務:應告知個案其權益與申訴管道,協助其做出知情決定。

結論:最適切的處遇為 (B) 向個案說明仍有通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必要。
諮商心理師應尊重個案意願,並正確說明其申訴權益與流程,協助個案釐清自身需求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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