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回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多久,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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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3250), C(42), D(122), E(0) #34960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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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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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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