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發行人違反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規定者,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符合證交法第 28 條之 4 規定者
不在此限,依此條證交法之規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其發行總額之限制為何?
(A)不得逾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B)不得逾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C)不得逾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D)不得逾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之餘額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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