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非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的事由?
(A)訴願無理由
(B)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C)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D)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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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7), B(225), C(506), D(505), E(0) #3214270
統計: A(2387), B(225), C(506), D(505), E(0) #3214270
詳解 (共 10 筆)
#6223441
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C)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B)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D)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C)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B)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D)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題:下列何者非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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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1702
訴願法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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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301
「訴願無理由」指訴願程序合法,但實體內容不成立(原處分雖理由不當,但有其他合法理由支持),行政機關應駁回;「訴願不受理」則指訴願程序不合法(如逾期、不符要件),應不受理。
簡言之,無理由是內容問題,不受理是形式問題,兩者都會終結訴願程序,但處理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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