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刑法》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稱之為下列何者?
(A)中止犯
(B)不作為犯
(C)作為犯
(D)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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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416), C(240), D(105), E(0) #3234892
統計: A(76), B(2416), C(240), D(105), E(0) #3234892
詳解 (共 4 筆)
#6121451
依《刑法》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稱之為下列何者?
(A) 中止犯
(B) 不作為犯
(C) 作為犯
(D) 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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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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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犯: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後,犯罪人採取了積極的措施來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他們的行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可以減輕或消除犯罪責任。
· 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是指某人沒有採取必要的行動,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儘管他們沒有直接的行為導致了犯罪結果,但因為他們的不作為而使得犯罪發生。
· 作為犯:作為犯是指某人的直接行為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他們通過實際的行動或行為,直接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構成了犯罪行為。
· 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是指因為犯罪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而被加重處罰的犯罪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後果進行了特殊的規定,使得犯罪人因犯罪結果的嚴重性而面臨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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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667
加重結果犯(或稱結果加重犯)是一個特殊的犯罪類型, 舉例來說,A本來只想傷害、推擠B,而用手揮打B的頭臉,卻導致B重心不穩而摔倒、頭部撞擊地面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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