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警察行政領域中,有關組織法關係與作用法關係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作用法關係泛指警察機關為達成其任務,以一般人民為相對人所實施各種活動所生之關係
(B)組織法關係泛指規範中央或地方警察機關等行政主體間或上下級機關及對等機關間之縱橫關係
(C)警察法第 2 條之任務條款屬作用法
(D)警察法第 2 條之任務條款屬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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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07), C(2421), D(371), E(0) #2902564
統計: A(41), B(107), C(2421), D(371), E(0) #2902564
詳解 (共 4 筆)
#618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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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此為: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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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
此為: 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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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警察主管機關(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布警察命令~職權或授權發布。此為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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