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36. 學前特殊教育之實施,自二歲開始,其法源為何? (A) 特殊教育法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