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 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
(A)3,000元
(B)3,600元
(C)6,000元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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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6), B(301), C(32), D(3), E(0) #884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