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臺北市為維護選舉時的市容景觀和秩序,制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 條例》,透過地方法規限制競選廣告的設置,違規者將被處以罰鍰,並限期 移除廣告。但有人認為該法規的規範不夠明確,參選者仍可以形象廣告的方 式刊登廣告,以致許多民眾覺得競選廣告並沒有減少,希望相關單位能予以 修正。關於上述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最適當?
(A)臺北市採行正向誘因,處理競選廣告違規問題
(B)該條例若需修正,應由立法院依照規定三讀通過
(C)違規受罰者若不服處分,可提起訴願進行權利救濟
(D)政府透過刑事處罰手段,預防選舉期間發生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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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4), D(0), E(0) #38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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