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船員服務規則中規定,船舶所有人僱用船員上、下船時,申辦任、卸職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為誤?
(A) 船員於國內港口上、下船時,應於3天內向航政機關申請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B) 船員於國外上船時,應於1週內將其任職動態報送航政機關
(C) 船員於國外港口下船時,應於其返國後15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D)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僱用船員時,應即報請航政機關核備,並於返國到達第一港口時檢送證件,申 請該港航政機關審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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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82), C(104), D(110), E(0) #3211281
統計: A(308), B(82), C(104), D(110), E(0) #3211281
詳解 (共 3 筆)
#6234872
第 64 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內港口上船服務、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者,使其於國內港口下船,應即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雇用人在國內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外港口上船服務者,應於上船後七日內將其任職動態報送航政機關。船員僱傭契約終止,使船員於國外港口下船者,應於其返國後十五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雇用人在國外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外港口上船服務時,應即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於返國到達第一港口時檢送船員服務手冊、任職申請書、僱傭契約影本、出入境證明等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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