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14條已經修改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103年6月《家庭教育法》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如5F那樣。
13.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幾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