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6條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6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人口販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人口販運罪者,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下列何程度?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