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75 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
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