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為之? (A)出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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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 Wun Jyun 國一上 (2012/07/21)
名 稱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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