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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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1/30)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6 行政執行法 第 16 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B)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69425&ctNode=97&mp=5 欲就納稅義務人已被查封之財產執行者應聲明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2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5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查看完整內容 |
3F 期待去馬來西亞~追夢 (2021/04/08)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 但以一次為限。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執行法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