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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所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B)檢察官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C)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檢察官若發現新事實時,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D)檢察官違反不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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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琳 高二下 (2012/08/08)
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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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yuan 大三下 (2018/08/08)

補充:

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26)

(A)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O)
(B)檢察官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O)
(C)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檢察官若發現新事實時,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O)
(D)檢察官違反不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X;不受理判決)

5F
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3/18)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

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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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