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其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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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7)
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看完整詳解 |
8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2/10)
原本題目: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其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項聲請再議應於幾日內為之? (A)三日內 (B)五日內 (C)七日內 (D)十五日內. 修改成為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其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項聲請再議應於幾日內為之? (A)三日內 (B)五日內 (C)七日內 (D)十五日內 (E)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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