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被選定為當事人中之一人死亡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4)
第 168 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69 條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第 170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1 條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2 條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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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12)
民事訴訟法 第 181 條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6F 法師大胃 小二上 (2022/06/18)
1.B選項正確,AD選項錯誤。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法第168條參照。AD選項之當事人雖死亡,惟仍有其他被選定人及訴訟代理人能為其續行訴訟,故非當然停止是由。而B選項因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亦無法得知有可續行訴訟之人,故在有人承受其訴訟前訴訟當然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