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我國勞工目前正常工作時間之限制為:
(A)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B)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C)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D)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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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86), C(207), D(102), E(0) #778555
統計: A(144), B(86), C(207), D(102), E(0) #778555
詳解 (共 10 筆)
#1643289
一例一休105/12/24已施行變形工時兩週不得高於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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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455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建議修改原本(C)或(D)選項其一的答案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或新增(E)選項「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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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15
現在好像沒有2週84小時的規定?有人可以確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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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589
我覺得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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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81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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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48
怎麼修改後A&B答案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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