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法 第 168 條(陳情之事項)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 169 條(陳情之方式)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15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無具體內容之陳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