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08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聽證做行政處分,不服聲明異議。
行政程序法
§108
Ⅰ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Ⅱ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109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13 對於經過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相對人若仍有不服,其救濟程序: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