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為讀寫障礙的學生,可能每天抄寫聯絡簿也會寫得錯字連篇,下列何者較不屬 於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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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07正式老師上榜謝謝阿摩 高二下 (2017/03/21)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10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出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