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4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鄉(鎮、市)稱為: (A)鄉..-阿摩線上測驗